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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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内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审计人员,并设内审部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等审计基本原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审计及项目审计,并编制专项审计报告;
(二)负责公司组织实施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并拟订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根据审计委员会或总裁指令,开展事前审计、过程审计、专项审计;对重大经营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提供审计意见及整改建议,并向总裁汇报;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向总裁、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审计前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及方案,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建议的合理性负责;
(六)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七)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权限:
(一) 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
(二) 检查权:有权审查被审计部门的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有权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调查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 处理权:有权对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个人进行处理;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纠正与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财务收支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被审计部门,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 根据公司年度工作纲要,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 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部门的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
(三) 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形式,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核查资产,向有关人员和部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
(四)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 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部门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定;
(六) 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
(七) 审计决定,经董事长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八) 对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方法主要包括阅读、询问、调查、核对、函证、核实、实物盘点、对比、计算、分析、模拟、抽样、典型描述、重点突出等,内审部将根据审计任务和目的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审计项目完成后,本着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按照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包括:有关审计事项批准文件和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或决定的申诉材料或书面意见;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报告;复审结论或决定;取证材料底稿和证明材料;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内审报告及委员会审核意见);内审部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程序,明确内审档案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建立审计台帐,并建立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主辅审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条 经审计查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一) 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的;
(二) 企业内控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虚列成本、费用,隐瞒亏损,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资产严重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 财务人员不执行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造成账账、账证、账表、账实不符;对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也不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放任自流的;
(四) 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及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公司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
(五) 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有意拖延或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 对审计决定的整改事项,被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处罚原则。存在第二十条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5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和不当得利外,根据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可以并处相关责任人:
(一) 实际损失额的20%-100%的罚款;
(二) 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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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