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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计为参股子公司常州康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1,360万元银行借款为期1年的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360万元,占公司2019年6月30日净资产的1.55%。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选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我们一致同意选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医疗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00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医疗产业并购基金是为了通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提升公司的投资能力,培育优质项目,加快公司发展步伐,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方向,交易内容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次投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00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医疗产业并购基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力、高立、张锦慧日期:2019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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