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安森中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500万人民币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20%,全部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为群 李定清 唐绍均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