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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并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7月25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60名变更为330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60.7万股变更为535.7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360人变更为33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60.7万股变更为535.7万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特此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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