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4,47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未经审计数据)的4.56%,其中对外担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为14,47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未经审计数据)的4.5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金王国贸 | 2018年04月27日 | 5,000 | 2018年09月13日 | 3,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两年 | 否 | 是 |
四川雅彦 | 2018年12月20日 | 2,000 | 2019年01月10日 | 1,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四川弘方 | 2018年12月20日 | 500 | 2018年12月25日 | 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甘肃博文弘方 | 2019年01月11日 | 1,000 | 2019年01月22日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天津弘方 | 2019年01月11日 | 5,000 | 2019年01月11日 | 2,55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三年 | 否 | 是 |
浙江金庄 | 2019年01月11日 | 1,200 | 2019年01月11日 | 72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三年 | 否 | 是 |
保税区金王 | 2019年04月29日 | 5,000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
湖北晶盟 | 2019年04月29日 | 2,000 | 2019年04月29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河南弘方 | 2019年04月29日 | 1,000 | 2019年05月21日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河南弘方 | 2019年04月29日 | 1,000 | 2019年04月29日 | 9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浙江鸿承 | 2018年12月20日 | 800 | 8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 | 16,2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 | 14,47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 27,5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 | 14,470 |
合计(C3) | 合计(C4)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16,20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14,470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27,5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14,470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4.56%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 无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无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对外担保不存在风险,也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 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王竹泉 王蕊 徐胜锐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