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号 | 条款 | 原细则 | 修订后的细则 |
1 | 第十条 | 公司及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为涉及特别事项的单位提供担保,若需担保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公司及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为涉及特别事项的单位以及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若需担保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2 | 第十一条 |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按照所占被担保方的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额度,并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 公司及下属单位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若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的,公司及下属单位应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证担保的公平对等。 |
3 | 第十二条 |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原则上为3%/年。 | 公司及下属单位为公司非下属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原则上为3%/年;为公司下属单位提供担保时,是否收取担保费及费率以双方协商为准。以上事项需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4 | 第十五条 | (二) 下属单位申请对外担保,未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同时又不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下属单位董事会审批、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中心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二) 下属单位申请对外担保,未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同时又不涉及特别事项的,须在履行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中心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再由下属单位执行相应程序实施。 |
5 | 第十六条 | (二) 下属单位申请对外担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或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各单位董事会审批、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中心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 (二) 下属单位申请对外担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或涉及特别事项的,须在履行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中心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再由下属单位执行相应程序实施,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
6 | 第十八条 | 下属各单位之间的担保,由担保方提出申请,须经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管理本部审核,由公司执委会批准执行。 | 下属单位对公司的担保及下属单位之间的担保,由担保方提出申请,须经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中心审核,由公司执委会批准执行。 |
7 | 全文 | 资金管理本部、会计管理本部、下属各单位 | 替换为“资金中心”、“预算中心”、“下属单位”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