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2019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 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 |
2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
3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