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9年8月22日,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要求制定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用途一致,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拟以总股本14,602.826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4.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65,712,717.9元(含税),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发展阶
公告编号:2019-027段、行业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关于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补吴晶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王大松先生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务,经董事会讨论,现拟选举吴晶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增补吴晶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增补吴晶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公司相应变更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 5月 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公告编号:2019-027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俞丽辉 董建平 师以康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