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年中分红方案平衡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更换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中长期人民币贷款事项,用于公司采购电子元器件生产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发展需要。该贷款事项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事项不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德胜 卢闯 林海权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