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进行对外担保。
二、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并及时、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只涉及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