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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股份: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6

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市中院”)以及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城区法院”),作出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莆田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7)闽03民初451号-456号、(2017)闽03民初458号-464号、(2017)闽0304民初4688号-469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农行莆田荔城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23),2018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涉及财产保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由于借款逾期,农行莆田荔城支行向莆田市中院、荔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公司偿还逾期借款、申请法院判决部分未到期借款提前到期并偿还。

(二)案件判决情况

1、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莆田荔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合计

67,388.32万元,该款截止至2019年6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299.23万元和该款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农行莆田荔城支行在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时,有权以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众和工业园内的在建工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东峤镇魏厝村、联星村5-8号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公司机械设备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权以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为限。

(3)农行莆田荔城支行在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时,有权以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

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的在建工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山村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公司机械设备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权以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为限。

(4)《民事判决书》中许金和、许建成等其他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420.23万元由公司及其他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莆田荔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合计

11,678.07万元,并支付该款截止至2019年6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145.45万元和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2)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农行莆田荔城支行有权在最高限额内对

公司名下的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众和工业园区内的在建工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东峤镇魏厝村、联星村5-8号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公司机械设备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农行莆田荔城支行有权在最高限额内对

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的在建工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山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公司机械设备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农行莆田荔城支行有权在最高限额内对

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41号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民事判决书》中许金和、许建成等其他被告对公司债务向农行莆田荔城

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89.8万元由公司及其他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诉讼涉及公司资产查封事项

根据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1、查封公司名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众和工业园区内已完工的在建工程,

查封金额以16,020,4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2、查封众和纺织名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已完工的在建工程,查

封金额以12,525,6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3、查封公司名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东峤镇魏厝村、联星村

5-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查封金额以92,261,985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4、查封众和纺织名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山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查封金额以81,134,2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5、查封公司的公司机械设备,查封金额以3,311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

年;

6、查封众和纺织的公司机械设备,查封金额以6,71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

两年。根据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

查封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41号房产,查封价值以4,022,500元为限,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以上判决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农行莆田荔城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到的公司及子公司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子公司股权已被查封,公司及子公司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子公司股权等资产面临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3民初451号-456

号、(2017)闽03民初458号-464号】

2、《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304民初4688

号-4694号】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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