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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保证担保。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202,700.00万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86,734.00万元, 占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66.24%。上述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或因担保导致的诉讼事项。

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

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有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75,825.40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009.21万元;2019年1-6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3,000.51万元;2019年1-6月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382.00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18,825.91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5,391.21万元。2019年1-6月,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80,000.00万元。

截至 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4,740.57万元(包括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48,500.00万元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6,240.57万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陈兴淋 林辉 赵湘莲

日期: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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