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