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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半年报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 2019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9年1—6月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在使用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超、王军、王晓东

2019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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