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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工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3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各类公司债券,包括大公募、小公募、私募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及使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与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生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及决议等事项按照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

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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