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金龙羽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报表格式变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变更。
2、会计准则修订
(1)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2)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本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自新准则规定的执行日期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9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钱,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进行变更后的报表格式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计准则修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核算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事项。对于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期间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追溯调整,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1、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通知,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将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行项目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行项目删减;新增“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及“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将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行项目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2、利润表
将原“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研发费用”项目,补充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利润表中新增“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一’号填列)”及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一’号填列)”项目列报。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财务报表格式的调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会计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均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及比较会计报表重分类列报如下: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 2019年1月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 | 765,501,233.76 |
应收票据 | 175,267,289.06 | - |
(二)会计准则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
应收账款 | 590,233,944.70 | - | |
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 | 49,209,203.96 |
应付票据 | - | - | |
应付账款 | 49,209,203.96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8,865,290.00 | - |
其他流动资产 | 其他流动资产 | 167,541,304.74 | 176,406,594.74 |
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并对2019年1月1日起至修订后的准则执行日之间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追溯调整,对于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换及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新准则执行日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的情形,对公司已经披露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履行情况
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龙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郭春江 曾 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