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0]243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无锡红旗船厂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5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玉门鑫能光热第一电力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45,156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9,685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4,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9,68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35,000万元;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7,542万元。
除此之外,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引进投资者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独立意见
通过本次市场化债转股方式增资,可明显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化机”)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确定,定价公允、客观。综上,我们认为张化机本次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增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张化机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增资。
独立董事:唐海燕、黄雄、石桂峰
201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