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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新红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53号

杨新红:

2018年7月10日,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就招银

叁号与你、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于2017年10月31日一审判决你向招银叁号转让你持有的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52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66%),用以回购招银叁号持有的翰林公司30%股权;2018年6月21日,招银叁号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9日,招银叁号收到江西省高院《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立即执行。2018年7月11日,合金投资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完成的公告》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但直至2019年7月17日,你才就上述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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