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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拟对《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ONGYUAN SPECIAL STEEL CO.,LTD.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OFCO CAPITAL HOLDINGS CO.,LTD.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特殊钢钢锭、连铸坯、锻件、特殊钢材料的机械加工与产品制造;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仓储(不含可燃物资);普通货运;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转供电管理、住宿、餐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策划及咨询服务;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设备及房屋租赁;电子商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已获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策划及咨询服务;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设备及房屋租赁;电子商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已获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原条款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为2,304,105,575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46,543,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8%;弘毅弘量(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80,962,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0,534,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481,3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80,427,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雾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80,427,9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80,427,9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80,427,9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3,949,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其他股东持有109,922,3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第二十条公司总股本为2,304,105,575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46,543,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8%。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具体如下: (一)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单项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三)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购买资产、出售资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具体如下: (一)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单项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三)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原条款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修订后条款内容
产、置换资产事项; (四)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资产抵押事项; (五)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审议并决定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并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七)单项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均需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对于上述第(一)至(四)项的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由董事长或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50%以下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资产事项; (四)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资产抵押事项; (五)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审议并决定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并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七)单项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具体如下: (一)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删除。
原条款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修订后条款内容
对外投资事项; (二)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委托理财事项; (三)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资产事项; (四)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事项; (五)单项金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达不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在董事长行使决策权前,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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