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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9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9年上半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担保方担保对象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逾期
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卓彩家纺有限公司2018年08月01日4002018年01月04日400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浩然箱包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3日8002018年11月01日739.84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08月01日3,8002019年01月08日700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祥和”)为杭州卓彩家纺有限公司400万元融资担保系公司收购杭州祥和前其已存在,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担保主债务已到期履约,该担保责任解除。

2、2018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祥和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并且,公司对杭州祥和担保总额及杭州祥和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2019年1月8日,公司为杭州祥和融资提供担保,所担保债务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00万元整。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担保尚在履行中。

3、2018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续保的议案》,同意杭州祥和为杭州富阳浩然箱包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超过800万元。2018年11月1日,杭州祥和为杭州富阳浩然箱包有限公司融资800万元提供担保,按照目前公司持股92.48%,应承担739.84万元担保责任。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担保尚在履行中。

4、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39.84万元(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19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未经审计)的

0.80%。

5、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439.84 万元(包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19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未经审计)的

1.55%。

6、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且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形。

7、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投资合伙企业,旨在把握资本市场项目的投资机会,拓宽公司投资领域及盈利渠道,获得资本增值收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稳定增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外投资合伙企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梦晖

沈梦晖胡小明吴建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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