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真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经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专用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 ______________ |
邵建中 | ______________ |
程青英 | ______________ |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