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后,基于客观、公正、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 袁天荣 | 邓鹏 |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