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 2019-049号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21日上午9:30在公司坪地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楼视频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居学成先生因出差在外,特委托独立董事苏启云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寿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全部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9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302.74万元,同比增长9.56%;实现营业利润5,203.15万元,同比增长34.11%;实现利润总额5,143.26万元,同比增长
33.4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74.94万元,同比增长42.3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192.04万元,同比增长242.01%,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9,354.6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9.41%。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具体内容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9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2019年8月2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梅月欣自2013年9月13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至2019年9月12日将连续担任独立董事六年,任期即将届满,为保障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及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同意提名张汉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梅月欣女士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梅月欣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全文详见2019年8月2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9年9月10日(周二)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19年8月2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张汉斌先生简历:
张汉斌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国际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境外会员。曾任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调查委员会委员、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委员会评估专家、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及第五届理事。现任深圳铭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创新科技委员会专家、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及深圳市专家人才联合会发起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汉斌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汉斌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