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洋 李 淳 吴 瑛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