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请见以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