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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2019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能够严格遵守。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为保持《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与公司名称的一致性,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资本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发生变化,经公司审慎考虑,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地刘剑文吴晓明

2019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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