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鉴于资本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发生变化,经公司审慎考虑,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地 | 刘剑文 | 吴晓明 |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