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5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21日(星期三)13点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石碎标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7,3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0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5,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4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76,000
电光科技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1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7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7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1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石向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311,000股
1.02.候选人:选举石晓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307,500股
1.03.候选人:选举施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11,000股
1.04.候选人:选举何成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311,000股
1.05.候选人:选举曹汉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311,000股
1.06.候选人:选举叶忠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311,00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石向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6,000股
1.02.候选人:选举石晓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2,500股
1.03.候选人:选举施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6,000股
1.04.候选人:选举何成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6,000股
1.05.候选人:选举曹汉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6,000股
1.06.候选人:选举叶忠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76,000股
以上6位非独立董事获得赞成票数超过50%,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议案2.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王裕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11,000股
2.02.候选人:选举黄乐晓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07,500股
2.03.候选人:选举孙乐和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07,50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王裕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6,000股
2.02.候选人:选举黄乐晓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2,500股
2.03.候选人:选举孙乐和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2,500股
以上3位独立董事获得赞成票数超过50%,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议案3.00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蔡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87,307,50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蔡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1,872,500股
以上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50%,当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杨龙驹、姜怡文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