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41,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41,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柴艺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