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玉春、范永明、刘坚民
2019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