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75,000 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38.85%,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5.7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 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07%。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小镇实业担保总额为60,000万元,占公司 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31.07%。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景利 |
独立董事签字:
谢 蓓 |
独立董事签字:
丁建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