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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1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2017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中科星城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担保额度,用于其办理银行授信及银行借款事项;2017年1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中科星城提供不超过6,000万元担保额度,用于其办理银行授信及银行借款事项;2018年2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科星城提供累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累计为中科星城提供不超过14,000万元担保额度,用于其办理银行授信及银行借款事项,期限为自2017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年。为确保控股子公司中科星城及全资子公司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2018年7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并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授信及借款等融资事项增加担保额度16,000万元,合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期限为自2017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在前述担保基础上,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确保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有效开展,公司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授信及借款等融资事项增加担保额度30,000万元,合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期限为自2017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为中科星城向兴业银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兴业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中科星城)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中科星城向兴业银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

担保债权”);以及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保证合同》或行使《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提前收款、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两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8,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0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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