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城市: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1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19-017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多项会计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修订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一)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主要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据,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二)根据财会〔2019〕6号《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如下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2、利润表项目:

(1)“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2)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现金流量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说明、独立董事意见以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该变更不会对公司半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目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