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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6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4起案件分别处于立案、调解等阶段,因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94,222,819.5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分别处于立案、调解等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5日。

审理机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A座9层,法定代表人:俞能宏。

被告1: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2: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被告3: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被告4: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晨行。被告5: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被告6: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弄***号***室。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与被告1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转字第4000****-201号《转让协议》、正奇[2018]租赁字第4000****-2号《融资租赁合同》各一份。为保障原告的权益及上述合同的履行,原告同被告2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企保字第4000****-201号《保证合同》、同被告3、4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企保字第4000****-202号《保证合同》、同被告5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自保字第4000****-201号《保证合同》、同被告6签订编号为正奇租[2018]自保字第4000****-202号《保证合同》。

上述各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1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1,400万元并办理了租赁物交接,但被告1未能依约于2019年6月3日足额支付第2期租金,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中新国际电子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1,291.2207万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112万元)、名义货价10万元、违约金760,847.92元、逾期利息13,314.83元(以1,268,079.8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此后以1,268,079.8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剩余租金均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租金金额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56,000元(其中保全担保费17,000元、律师费39,000元);(3)判令被告2、3、4、5、6对被告1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012,20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诉讼时间:2019年8月7日审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原告: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98弄5号101-N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被告3: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晨行。被告4: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被告5: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弄***号***室。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中新科技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原告与被告中新科技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中新科技为承租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中新科技应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租金分10期,每季一期、自起租日起算,租金日、每期租金金额以原告发送的《起租通知书》/《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留购价款100元。租金为固定租金,不随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调整。被告中新科技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

为担保被告中新科技履行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陈德松、江珍慧签署并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保证合同》和《保证函》均承诺为被告中新科技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

起租后,被告中新科技于2019年1月28 日支付第3期租金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中新科技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且根据《保证合同》《保证函》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新产业公司、中新供应链公司、陈德松、江珍慧为被告中新科技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新科技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81,007,912.50元;(2)判令被告中新科技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5月14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81,500.00元,及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之前的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3)判令被告中新科技给付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200,000元以及保全担保保险费35,159.03元;(4)判令被告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对被告中新科技上述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在被告全额清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违约金以及留购价款之前,《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1,007,912.5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科技与亿铖达焊锡制造(昆山)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亿铖达焊锡制造(昆山)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庆辉。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基于合意买卖无铅锡膏等产品,自2014年合作以来,原告严格按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认真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7月3日止,被告尚欠货款77,300.00元未予支付。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7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409.50元。综上,截至2019年7月3日止,被告累计欠付原告款项共计78,709.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7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409.50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共153天),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7,3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新科技与湖南欧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调解时间:2019年8月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欧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利通路8号,法定代表人:宋军红。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调解内容

湖南欧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智通”)与被告中新科技自2018年7月至9月陆续签订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25,400元。原告欧智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新科技支付给原告货款125,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经椒江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欧智通货款125,4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就货款125,400元及该款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扣除已付款项后一并申请执行;

(3)案件受理费1,44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4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42起诉讼案件(包含正在执行冻结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300,465,916.9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公司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新增银行账户冻结的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开户行账号账户余额(元)账户 性质
中新科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3580******8398259.98美元一般户
中新科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3580******7620437.71美元一般户
中新科技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1260******02351.53美元一般户
中新科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7741******77620.64美元一般户
中新科技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2004******00220一般户
中新科技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2080******10710一般户
中新科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110******28080一般户
中新科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110******45557.10港币一般户
中新科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3883******940565.27美元一般户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1207******356044,675.66美元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1207******06691.22美元一般户
合计--45,442.01美元, 7.10港币-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5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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