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19-062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定期)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财会〔2019〕6号要求编制执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定期)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9〕6号有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
(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3)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债权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项目”、“交易性金融负债”。
2、利润表
(1)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2)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等。
3、现金流量表
(1)删除“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项目;
(2)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等。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定期)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定期)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