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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

①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自有房

产向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债权金额为10,500万元及投资收益,同时公司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0,500万元对深圳毅科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入股投资期限满之后的股权回购义务及债务清偿义务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对外担保是为促进公司、深圳毅科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需要,以保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债权的实现,是正常经营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②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银行授信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公司对三家全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事项尚未实质发生。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担保事项。

4、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毅辉、彭建春、陈彬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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