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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钢股份”)独立董事,现对《新钢股份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实,新钢股份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办法(2013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关于建立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于企业长期发展有利。我们认为企业年金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建立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议案》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

王国栋 鲍劲翔 姜晓东 许年行

2019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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