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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股票代码:601598 股票简称:中国外运 编号:临2019-044号债券代码:136654 债券简称:16外运03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3日

? 付息日:2019年8月26日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发行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26日支付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发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外运03,136654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5亿元,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2.94%,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披露《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外运03”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

面利率上调至3.70%并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4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计息期限: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付息日:2019年8月26日

3、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3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6外运03”票面年利率为2.94%,每手“16外运03”债券(1手为10张,每张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29.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

23.52元,QFII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9.40元。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外运03”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A座

联系人:贺启航

电话:010-52296643

传真:010-52296600

邮政编码:100082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周宇清

联系电话:010-66229138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诗野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86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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