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8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1 总则
1.1 为适应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人员组成
2.1 战略委员会委员至少有三名董事组成,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经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2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3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
2.4 战略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成员由公司总裁(总经理)、投资管理部负责人组成,公司总裁(总经理)任评审小组组长。
3 职责权限
3.1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3.1.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2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3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3.2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4 决策程序
4.1 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有关书面资料:
4.1.1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1.2 由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4.1.3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评审小组;
4.1.4 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4.2 战略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评审小组。
5 议事规则
5.1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5.2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会后5日内,各委员均应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书面表决意见。
5.4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5 经全体战略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6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5.7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8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 附则
6.1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6.2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3 本工作细则可由委员会做出决定,进行修订,然后报董事会审议。
6.4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