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8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强化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审计事务、监督和核查工作。
2 人员组成
2.1 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有三名董事组成,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含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
2.2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3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4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人员由内控管理部、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内控管理部负责人任工作组组长。
3 职责权限
3.1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3.1.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1.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1.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1.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1.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3.1.6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3.2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4 决策程序
4.1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有关书面资料:
4.1.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4.1.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4.1.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1.4 公司合规经营与控制的检查报告;
4.1.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4.1.6 其他相关事宜。
4.2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4.2.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4.2.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4.2.3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2.4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4.2.5 公司是否合法经营,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4.2.6 其他相关事宜。
5 议事规则
5.1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5.2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会
后5日内,各委员均应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书面表决意见。
5.4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5 如有必要,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6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5.7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8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 附 则
6.1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6.2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3 本工作细则可由委员会做出决定,进行修订,然后报董事会审议。
6.4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