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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9-04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无所有董事均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英力特股票代码000635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李学军杨向前
办公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
电话(0952)3689323(0952)3689323
电子信箱xuejun.li.x@chnenergy.com.cnxiangqian.yang.a@chnenergy.com.cn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955,471,573.391,004,259,976.29-4.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4,662,636.7585,862,689.66-59.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32,951,739.4983,843,813.13-60.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1,061,571.9460,779,379.73-32.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28-60.7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0.28-60.7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65%2.84%-2.19%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3,138,281,136.043,135,961,416.350.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2,655,309,335.472,644,893,706.880.39%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5,281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1.25%155,322,6870
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4.45%13,491,534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境内非国有法人1.84%5,566,9110
朴永松境内自然人1.29%3,901,6000
梁浩权境内自然人1.05%3,192,9000
蔡学慧境内自然人0.52%1,582,1000
谢红秀境内自然人0.34%1,040,8000
彭帅境内自然人0.31%951,5350
吕红桃境内自然人0.28%860,0000
胡文境内自然人0.20%619,9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公司未知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股东谢红秀,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1,040,800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1,040,800股;股东胡文,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619,900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619,900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4,160.4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7%,主要原因是烧碱销售价格同比下降;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466.2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9.63%,主要原因一是烧碱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二是自备发电机组因政策变化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使公司用电成本增加、环保费用支出增加等因素影响,生产成本同比上升。

报告期内,生产电石16.08万吨,完成年度计划54.14% ;PVC 11.85万吨,完成年度计划

51.97 %;E-PVC 1.85万吨,完成年度计划49.46 %;烧碱 10.09 万吨,完成年度计划51.61 %。期末公司总资产313,828.11万元,较年初增加0.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65,530.93万元,较年初增加0.39%。

2019年上半年主要举措及成效:

1.安全生产稳定可控

一是明确2019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12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二是制定公司“责任落实年”活动方案,严格责任落实,全程跟踪督办。三是认真落实八条应急措施与领导带班制度,重大危险源严格执行红、橙、黄、蓝四级管控,数据及视频实时监控与上传,开展液氯、单体泄漏等多项应急演练,危化品管控能力全面提升。四是完善安全“无违章”竞赛方案,违章治理成效持续深化。

2.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分步实施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二是全力推动电石炉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可研、安评、环评、能评、职评等工作。三是加强能源管理,持续降低能源消费总量。

3.生产管理进一步细化

一是强化用电调度和用电管理,减少网购电量,降低用电成本。二是持续深化设备“零缺陷”竞赛,设备可靠性持续提升。三是深化全员班组建设管理,优化班组管理模式,完善班组建设考核细则,提高班组建设活力与实效。

4.经营管理持续加强

一是制定2019年度降本增效工作方案,对标近三年各项指标最优值,明确降本增效目标,夯实基础管理工作。二是紧盯采购、销售环节,全方位深化对标工作,降低生产消耗。三是制定公司全面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工作方案,落实法治工作领导责任,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治企能力不断提升。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A:新金融工具准则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4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2日批准。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4项准则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请参见附注(五)8。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a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b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c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的主合同中分拆出来,而是将混合金融工具整体适用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不适用于权益工具投资。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019年1月1日,本公司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部分投资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并且本公司预计不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出售。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按照成本计量,其中,账面原值人民币27,560,422.62

元,减值准备27,560,422.62元,账面价值0元。于2019年1月1日对该部分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0元。B: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修订该准则的主要内容是:(1)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即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3)增加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要求。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修改债务重组的定义,取消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受让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初始计量与重组损益。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6日批准。上述修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C:财务报表格式变更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作出了修订以及整合了财政部发布的解读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根据其要求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本公司财务报表主要有如下重要变化:(1)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行项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行项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行项目;(3)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4)明确“递延收益”行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

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行项目;(5)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6)“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本公司根据上述列报要求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6日批准。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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