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境内上市公司全面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号)。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各项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修订通知》通知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公司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号)规定的会计政策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
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审批程序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 2019年受影响的金额(元) | 2018年受影响的金额(元) |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分别列示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 根据财会[2019]6 号文 | 应收账款 | 6,971,625.56 | 2,534,947.08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6,971,625.56 | -2,534,947.08 | ||
(2)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列示为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 应付账款 | 62,909,036.35 | 86,456,967.24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62,909,036.35 | -86,456,967.24 |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通知的要求实施,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通知的要求实施,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