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40证券代码:400029 证券简称:大通5 主办券商:网信证券
广州大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6月10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2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大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李春植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芳,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贤,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1:名称:内蒙古蒙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亚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姓名:樊亚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在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办公室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简称“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有: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作期限内,双方合作开展电煤贸易,原告支付定金300万元给被告,被告1每月发运煤炭5万吨,以每列为结算依据,被告1向原告支付每吨2元的供应链服务费;合同终止后,被告1退回300万元保证金。
由于原告早在2018年6月20日通过第三人宁波晋宏能源有限公司网银转账300万元给被告1,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完全履行自己合同义务。但被告除在2018年9月至12月间累计支付供应链服务费40万元外,并未实际履行供货等义务、对原告的催告也只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
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二位被告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一、自2018年12月起,乙方(即被告1)未按约定支付供应链服务费(每月10万元人民币)。若乙方不能于2019年3月18日偿还本息330万元,则乙方按日万分之五向向甲方(即原告)交纳罚息直偿还之日止。二、乙方到时需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资产作为质(抵)押,以确保甲方利益获得保障。
三、乙方法定代表人樊亚武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由被告樊亚武亲笔书写并经原告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提供资产担保。2019年4月10日,双方协商提前终止2018年8月1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鉴于被告已丧失主动还款诚意,为维护基本合法利益,被告被迫依据合同第八条管辖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330万元,并且判令被告1支付该笔欠款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直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2与被告1对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2与被告1连带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101民初3869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30万元,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该330万元欠款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告2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1、被告2连带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基本合法权益的案件,对公司经营方面没有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产方面无不利影响。
(三)其他应说明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大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