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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9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2019年上半年,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1、《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何德良、滕召胜、陈共荣

2019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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