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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徐霄凌女士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情形。

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徐霄凌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系出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团队运营管理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徐霄凌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聘任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徐霄凌女士进行了考察,认为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徐霄凌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徐霄凌女士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推荐徐霄凌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岳修峰 蔡正华 陈雪娇

2019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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