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购买换电站配套电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购买换电站配套电池项目,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对北京市纯电动出租车的换电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而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在北京市场的占有率和影响力。本项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马仿列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欧阳明高、方建一、杨实、林雷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