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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2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前述担保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担保内容为:将公司原对广安利尔提供的2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担保变更为公司对广安利尔1亿元项目授信贷款和0.85亿元的流动资金(含银行承兑汇票)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于2018年2月

2日与建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4,250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6亿元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8月13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分别为18,400万元、8,400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以下简称“兴业绵阳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亿元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与兴业绵阳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1,542.15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8,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基本授信额度3,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基本授信额度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4日、6月18日、3月20日与前述银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分别为7,685.86万元、3,000万元、3,552.50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四川绿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绿地源”)向兴业绵阳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与兴业绵阳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119.97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氯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油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百典贸易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申请的授信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比德生化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27,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38%,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127,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38%;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46,950.48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87%;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0。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 __ ____ ________

马 毅 李小平 罗 宏

2019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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