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上市公司”)拟分别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富天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国新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富国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船舶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重组相关主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3、为本次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4、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
综上,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