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第十三次)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债券简称:13兴业02,债券代码:12229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兴业F1,债券代码:14585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兴业F2,债券代码:14509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7兴业F3,债券代码:1458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兴业F1,债券代码:150095)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进展事项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张洺豪(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张湫岑(原审被告)
2.案件金额: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在发行人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9,350万股“长生生物”(证券代码:002680)股票作为质物,融入资金人民币63,000万元,张湫岑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待购回期间,张洺豪以其持有的7,336.24万股“长生生物”股票为上述交易办理补充质押。
因上述交易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8月2日,发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返还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上述质押股权和张洺豪、张湫岑其他财产。
2019年4月19日,发行人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偿还发行人融资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发行人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股票优先受偿。2019年7月23日,前述判决书公告送达期限届满。
二、二审上诉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上诉状,张洺豪于2019年8月2日提起上诉。
三、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暂难预计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3兴业02”、“17兴业F1”、“17兴业F2”、“17兴业F3”、“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继续关注本次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13兴业02”、“17兴业F1”、“17兴业F2”、“17兴业F3”、“18兴业F1”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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