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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教育: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8月14日(星期三)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21号楼三盛大厦五层三盛教育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过半董事推举由董事张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8,989,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325%,因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的关联股东张辉、徐楚、海洋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三个议案均回避表决。股东表决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7,925,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8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6,750,1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1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175,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2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590,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的1.49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49,8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0,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11%。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7,826,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77%;反对99,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0,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157%;反对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7,826,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77%;反对99,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0,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157%;反对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7,826,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77%;反对99,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0,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157%;反对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曾嘉、霍雨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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